(2016)内042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马振波诉朱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波,朱军,梁金荣,孙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马振波,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朱军,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梁金荣,女,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孙树青,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林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军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军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收入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