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陈顺、项洪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李陈顺,项洪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055号原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中瓯商务大厦1307室。法定代表人:王进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琨、张晓琴,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陈顺。被告:项洪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陈顺、项洪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 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