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原告阿布力克牧肉孜诉被告韩传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力克木·肉孜,韩传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930号原告阿布力克木·肉孜,男,1984年1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占锋,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传志,男,1968年12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力克木·肉孜与被告韩传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传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力克木·肉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阿布力克木·肉孜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元,退还原告一万零七百七十五元。审判员  周文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