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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有宽与被告王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宽,王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98号原告:杨有宽,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伟,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有宽与被告王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有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有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有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