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有宽与被告王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宽,王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98号原告:杨有宽,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伟,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有宽与被告王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有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有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有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