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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梅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爱,杨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杨梅爱。被执行人杨其亮。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其亮所有的鲁QXXX**号三轮摩托车一辆。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其亮所有的鲁QXXX**号三轮摩托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