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梅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爱,杨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杨梅爱。被执行人杨其亮。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其亮所有的鲁QXXX**号三轮摩托车一辆。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其亮所有的鲁QXXX**号三轮摩托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