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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与徐世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徐世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3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负责人欧阳珊,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向东,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徐世力,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九龙支行)与被告徐世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东旭���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九龙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许向东、被告徐世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九龙支行诉称:我行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告徐世力发放了一张卡号为6259960031395635。由于被告透支信用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3月15日尚欠本息合计42658.39元。经我行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尽快偿还透支款本息共42658.39元。被告徐世力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目前经济较困难,一时难以还清,只能逐步归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徐世力向原告农行九龙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2014年1月15日,原告发给被告一张卡号为6259960031395635的金穗信用卡,双方约定:被告在到期还款之前偿还欠款的,无需支付利息,逾期还款则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自2014年1月���2015年9月,被告持此卡多次消费,期间也陆续还款。截止2016年3月15日被告尚欠本金34996.99元、利息5589.06元、滞纳金2072.34元,合计42658.39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来我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双方形成信贷合同关系,被告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贷后,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约定逾期还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金34996.99元、利息5589.06元、滞纳金2072.34元,合计42658.3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世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偿还透支款本金34996.99元、利息5589.06���、滞纳金2072.34元,合计42658.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7.63元,减半收取453.82元,由被告徐世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东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