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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兴奇,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民,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住所地:汝州市。代表人冯祥森,男,系该矿矿长。案由:合同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在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寄料营业所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0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贾俊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