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7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罗应兵与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应兵,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7民初1041号原告罗应兵。被告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罗应兵与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应兵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应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应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