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兆晖与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晖,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432号原告张兆晖,男,汉族,23岁。被告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吕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晖与河南亚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兆晖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兆晖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