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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冯侦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侦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6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侦,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上思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思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14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虎门镇256省道众兴润滑油门前路段抓获被告人冯侦,当场从冯身上查获1块可疑白色固体(净重10.43克,经检验含海洛因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冯侦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侦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冯侦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冯侦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冯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非法持有海洛因刚达10克以上,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婉仪杨杰第2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