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祁爱华拐卖妇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刑更268号罪犯祁爱华,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1)榆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于2016年3月4日提请本院对罪犯祁爱华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祁爱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祁爱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爱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到2019年6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泉梅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李计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