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2014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建民、马荣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建民,马荣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2014执81-3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安鹏,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马荣焕,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建民、马荣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民、马荣焕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按月17‰计算,2013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日万分之七计算),马荣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李建民负担,并负担执行费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荣焕在山阳县北新街信用社有工资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马荣焕在山阳县北新街信用社的帐号内的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昌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