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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林月华与梁贤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月华,梁贤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林月华,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梁贤豹,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虹民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8日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分期偿付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对尚未受偿的执行款予以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第12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