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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4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涛翟相儒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涛,翟相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4158号原告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廷杰,董事长。被告马涛,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翟相儒,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涛、翟相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以其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市宁县鸿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3170元。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相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