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与赖慧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赖慧通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83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住所地武平县。代表人林家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庆芳,男,1980年9月30日生,原告公司职工,住武平县。被告赖慧通,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与被告赖慧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庆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慧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电信业务用户。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与原告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开通计费号码为455×××3的业务,原告应当按照电信服务标准提供服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原告交纳话费。原告依法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不履行其所使用计费电话所产生的通信费用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电话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通信费9624.87元、违约金6364.1元,合计15970.97元。被告赖慧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4日,被告赖慧通在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办理了客户登记,与原告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开通计费号码为455×××3的电信业务,2013年10月8日,被告赖慧通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订购了零元购手机业务,办理了“天冀保底40元礼包”、有线宽带、“201012聊天版189元”及“乐享上网版49”等业务,保证使用24个月。并将计费号码为455×××3的固定电话,合同号为05970413440的宽带账户、计费号码为181598××××0、计费号码为189590××××3的手机捆绑缴费。同时,签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约定:电信公司按照依法确认的交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客户应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根据选择的电信业务种类,客户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费用,除特殊约定外,后付费方式下客户按月支付费用,每月6日至次月5日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预付费方式下客户需预存金额,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时,需及时充值;客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公司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客户超过交费期限30日,经通知后仍未交费的,电信公司可暂停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客户在交清相关电信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后,可办理业务注销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解除;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4年1月开始欠费,2014年3月原告对被告的电话采取呼出限制。2015年10月原告对被告的固定电话455×××3及手机181598××××0、189590××××3进行了拆机处理。至拆机处理日止,被告赖慧通欠原告通信费9624.87元、违约金6346.1元,合计15970.9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费清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客户登记单2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电信费充值缴费凭单》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赖慧通自2014年1月开始拖欠原告通信费,未依约向原告办理注销手续,应承担拆机前欠原告的通信费用、违约金15970.97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赖慧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慧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通信服务费及违约金15970.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赖慧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满秀代理书记员 邱 芸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