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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太林与俞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林,俞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王太林。被执行人俞建明。申请执行人王太林与被执行人俞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昆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俞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太林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俞建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俞建明银行存款3851.65元,余款未执行到位。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俞建明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公积金、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俞建明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俞建明名下共有的位于昆山开发区晨曦北园XX号XXX室(产权证号为XXX**)与XXX号车库(产权证号为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18年4月16日届满。查封措施届满,申请人如继续申请查封,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保申请;续保申请应当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本院执行局直接提交;保全措施期满,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因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导致的财产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另本院将被执行人俞建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收条、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