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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田双海与杜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双海,杜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92号申请人田双海,男,生于1956年5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常兴镇庵刘塬村*组。身份证号:6103261956********。被执行人杜宝平,男,生于1964年1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常兴镇车圈村*组。身份证号:6103261964********。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陕0326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杜宝平于2016年3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田双海医疗费等损失2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款2000元及诉讼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将案款及诉讼费交清并承担了执行费,申请人已将案款及诉讼费领取完毕,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