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9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自行车(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自行车(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980-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商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0001686-X。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邬先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华自行车(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7-79号富通大厦15楼A室,商业登记证号码10526686-000-09-12-1。被执行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3008号,组织机构代码61883045-2。法定代表人李海。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华自行车(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涉外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华自行车(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若干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当事人保全申请,裁定:停止支付中华自行车(香港)有限公司在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获得管理人确认的普通债权若干元及按受偿比例可获得的分配权益或受偿款项或财物,以价值若干元为限。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查询了中华自行车(香港)有限公司在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中分配的债权情况,上述管理人答复:现金及股票变现款合计总金额若干元。其后本院依法要求上述管理人将上述款项划付支本院执行帐户,并在扣缴执行费若干元后,于某年某月将若干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