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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江亚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江亚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诏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3763-4。法定代表人黄雪玲,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江亚锦,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亚锦因罚金执行一案,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江亚锦应于2015年4月1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期满不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晓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