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执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振波与朱军、梁金荣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波,朱军,梁金荣,孙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振波,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朱军,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梁金荣,女,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孙树青,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马振波与朱军、梁金荣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军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款账户,现因申请人要求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军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占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