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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姚军与房立亚、张俞、宫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军,房立亚,张俞,宫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640号原告姚军。被告房立亚。被告张俞。被告宫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军与被告房立亚、张俞、宫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姚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