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姚军与房立亚、张俞、宫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军,房立亚,张俞,宫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640号原告姚军。被告房立亚。被告张俞。被告宫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军与被告房立亚、张俞、宫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姚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