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0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1757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苏民三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张 猛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心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