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闵剑与谭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剑,谭承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589号原告闵剑,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23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宋,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朝阳,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承良,曾用名高志权,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闵剑与被告谭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闵剑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闵剑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闵剑负担。审 判 长 魏久江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人民陪审员 赵玄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