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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曹成莲与兰兴勇、向金模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成莲,兰兴勇,向金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曹成莲。被执行人兰兴勇。被执行人向金模。本院在执行曹成莲与兰兴勇、向金模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曹成莲现同意被执行人兰兴勇延期分批履行所欠借款,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6年12月30日付5万元,2017年8月30日前付4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将尾欠4万元一次性付清,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7号案件的执行。如到期后被执行人未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小兵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壮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