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工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农民。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唐民一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仅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婚姻财产约定”中对女方有利的部分,不认定约定中对男方有利的部分,有失公平。(二)李某提交的网络贴子等内容,可以证实孙某婚内征婚,破坏家庭和睦,李某属受害方。(三)原审判决认定夫妻债务8万元,判定由李某偿还6万元,由孙某偿还2万元,有失公平。(四)原审判决李某给付孙某出资款152628.35元,计算错误。本院认为:李某与孙某在婚姻财产约定中记明“购房首付款中的人民币拾万元整,由女方出资,属于女方婚前财产”,李某虽主张其是受胁迫所签,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原审判决认定房屋首付款中的10万元为孙某个人出资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将共同债权购楼保证金2万元及到期利息判归李某所有,共同债务8万元由李某偿还6万元,由孙某偿还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房产的相关贷款手续均以李某名义办理,原审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由李某给付孙某152628.35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