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夫贤诉被告徐文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夫贤,徐文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608号原告:张夫贤,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文秀,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夫贤诉被告徐文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夫贤要求被告徐文秀给付劳动报酬4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夫贤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夫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夫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夫贤负担。审判员  赵志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