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成龙、张配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成龙,张配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成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配海,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福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成龙、张配海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成龙、张配海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兆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