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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颜小晶与谢恒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小晶,谢恒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2418号申请执行人:颜小晶。委托代理人:徐元琼,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乃洵,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恒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小晶与被执行人谢恒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煜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