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郭乃宽与刘兆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乃宽,刘兆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803号原告郭乃宽。委托代理人张巨坤,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兆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乃宽与被告刘兆仁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乃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锦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