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镇江恒顺物业有限公司与季树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恒顺物业有限公司,季树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305号原告镇江恒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80号恒美嘉园A区20幢。委托代理人,陈刚,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树广。原告镇江恒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树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恒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镇江恒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