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久斌与陕西盛隆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久斌,陕西盛隆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张久斌。被执行人陕西盛隆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红,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1260号张久斌与陕西盛隆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盛隆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我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陕西盛隆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我院于2015年12月25日委托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