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兴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奉化市银润电工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762号原告乐清市兴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银润电工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乐清市兴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银润电工器材厂已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奉化市银润电工器材厂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兴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欠款24390元及违约金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9元,执行费303.3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27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