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东阳市宇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宇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杨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1575号原告:东阳市宇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启华。委托代理人:周英萍。委托代理人:赵芳。被告:杨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宇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宇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东阳市宇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