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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瑞萍与汤阴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瑞萍,汤阴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436号原告原瑞萍,女,1954年2月4日生,住汤阴县城关镇西关村。被告汤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汤阴县城。法定代表人高方,该医院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瑞萍与被告阴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原瑞萍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原瑞萍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瑞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原瑞萍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