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580号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文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泽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朝高,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伦军。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良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