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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曹际亮与王久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际艳,王久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554号原告曹际艳,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德海,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久秀,居民。原告曹际艳与被告王久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际艳的委托代理人马德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久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王久秀给付原告劳务费2500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久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际艳劳务费9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3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久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祥书 记 员  陆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