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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8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青阳乐乐装饰材料店与薛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青阳乐乐装饰材料店,薛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8民初2854号原告江阴市青阳乐乐装饰材料店,注册号320281601147547,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迎秀路***号。经营者王科峰,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被告薛建平,男,1956年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青阳乐乐装饰材料店与被告薛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青阳乐乐装饰材料店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青阳乐乐装饰材料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青阳乐乐装饰材料店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江阴市青阳乐乐装饰材料店已预交),由江阴市青阳乐乐装饰材料店负担。审 判 员 张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海书 记 员 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