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89-1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庆才,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某某,女,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孝忠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