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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89-1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庆才,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某某,女,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孝忠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