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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某甲、高某乙等与许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许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高某甲。原告高某乙。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柯应时,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李邦亭,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高某乙诉被告许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高某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高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高某甲、高某乙负担。审 判 长 付天林审 判 员 张天立审 判 员 李喜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吕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