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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邴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邴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510号原告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邴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邴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立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