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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肖云峰、王巧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肖某某,王某某,吴江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责人钮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该××董事长。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肖某某、王某某、吴江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肖某某、王某某、吴江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本金35999991.44元并偿付相应欠息(截止2014年11月18日借款利息为28346.90元、逾期利息为70200元;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599991.4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11.7%计算)。被告肖某某、王某某、吴江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律师费损失100000元。被告吴江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肖某某、王某某、吴江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96元,由原告负担252元,由被告肖某某、王某某、吴江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434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肖某某、王某某、吴江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交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30201元,执行费417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肖某某、王某某、吴江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天仁信达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肖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3326号香江花园15幢-1302室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3326号香江花园15幢-1302室的房屋市值为977353元。2015年9月25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肖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3326号香江花园15幢-1302室的房屋。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11月9日10时至2015年1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977353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4日10时至2015年11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782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0时至2015年11月20日11时止(延时除外)以626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6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屋以810000元拍卖成交。扣除优先债权330524.26元、执行费41702元、安置费5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387773.74元。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苏E×××××奥迪牌小型汽车、苏E×××××丰田考斯特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苏E×××××雅阁牌小型汽车、苏E×××××别克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肖某某名下苏E×××××奥迪牌小型汽车、苏E×××××克莱斯勒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由于车辆实物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价处理。若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将被执行人肖某某、王某某、吴江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某某、王某某、吴江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房地产评估报告、淘宝网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单、划款单、财产查控回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本院执行笔录、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肖某某、王某某、吴江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