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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庆锋强奸罪申诉一案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6)琼96刑申2号郑文高、王雪香:你俩因被告人郑庆锋强奸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海南一中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和文昌市人民法院(2015)文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以不构成强奸罪,剥夺郑庆锋辩护权及上诉权等情节,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5月1日11时被告人许郑庆锋骑摩托车从文昌东郊往白头尾港口方向行驶,遇见被害人施某(女)独自走在路上,便上前与施某搭讪,并以顺道为由,叫施某坐上摩托车,行驶的路途中,被告人郑庆锋叫施某下车,施某下车后往前走时,郑庆锋用手抓住施某的胸部,并不顾施某的强烈反抗,将施某拖到路边的草丛里用手摸、嘴亲施某胸部,并欲与施某发生性关系,因施某的强烈反抗未得逞,又要求��某摸其下身,后郑庆锋逃离现场。原审认定被告人郑庆锋已构成强奸罪,是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郑庆锋系有犯罪前科,另主动赔偿5000元给被害人施某。原审法院据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郑庆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过程中,被告人郑庆锋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撤回上诉。另你俩所反映的其他相关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综上,原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俩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