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与鸡西市瑞和祥煤炭销售有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鸡西市瑞和祥煤炭销售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法定代表人赵洋,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振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鸡西市瑞和祥煤炭销售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华光委。法定代表人杨子明,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光民,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承志,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鸡西市瑞和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振东,被上诉人瑞和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光民、王承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城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341.00元退回上诉人鸡东县华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杜 平审 判 员 郭以刚代理审判员 郑 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少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