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627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广义与徐全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义,徐全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6**民初67号原告李广义。被告徐全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义诉被告徐全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广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广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 月 来人民陪审员 卜世英人民陪审员朱江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