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晓红与被上诉人河南豫港华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晓红,河南豫港华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红。委托代理人叶亚飞,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港华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海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皓,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徐晓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港华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晓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晓红撤回起诉、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上诉人徐晓红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77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徐晓红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徐晓红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493元,减半收取3246.5元,由上诉人徐晓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93元,退还上诉人徐晓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蒙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