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淑法与符小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法,符小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08号原告李淑法,村民。被告符小琳,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法诉被告符小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法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法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淑法负担。审判员 刘 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良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