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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淑法与符小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法,符小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08号原告李淑法,村民。被告符小琳,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法诉被告符小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法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法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淑法负担。审判员 刘 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良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