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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薛洪兴与张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洪兴,张丽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748号原告(反诉被告)薛洪兴。委托代理人李彦敏、周波,均系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丽丽。委托代理人瞿建洋、姜巍,均系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洪兴与被告张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薛洪兴与反诉原告张丽丽均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薛洪兴与反诉原告张丽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本诉原告薛洪兴与反诉原告张丽丽分别撤回起诉和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900元(已由薛洪兴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450元(已由张丽丽预交),分别由薛洪兴和张丽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嘉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