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30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南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南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2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37年3月30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号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南某甲,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号人,农民。系原告次子。被告:南某乙,男,44岁,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号人,农民。系原告四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南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南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纪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