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南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南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2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37年3月30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号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南某甲,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号人,农民。系原告次子。被告:南某乙,男,44岁,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号人,农民。系原告四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南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南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纪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