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子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子丹,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子丹,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幼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易保贵,该信用社员工。委托代理人谈裕荣,该信用社员工。上诉人柳子丹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告知其于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交纳,否则,本院依法将该案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柳子丹至今仍未交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柳子丹提交上诉状时,没有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周闻丽审判员 冯媛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汝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