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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陈博光与谭沃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博光,谭沃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284号原告陈博光,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陈天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培灿,男,居民,住新兴县。被告谭沃连,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粤5321财保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谭沃连所有的位于新兴县新城镇升平路**号世茂雅苑B幢**房及担保人陈培灿位于新兴县新城镇翔顺花园新景居1幢13B号的房地产。现原告陈博光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谭沃连所有的位于新兴县新城镇升平路**号世茂雅苑B幢**房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培灿位于新兴县新城镇翔顺花园新景居1幢13B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新兴县字第2***号;土地证:新府国用(2011)第0**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叶伟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瑞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